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流程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3日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流程实施意见

 

一、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或财产线索已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交相关财产保全材料。

二、申请执行材料审查后,立案人员可以当场判定是否立案的,当场决定是否立案。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在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人员当日将案件移送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分案人员(责任主体,立案人员)

三、执行指挥中心分案人员每周两次分案,从网上分案后及时将纸质卷宗移送实施执行团队团队长(责任主体,分案人员)。

四、团队长接到纸质卷宗后,当即登记将案卷在本团队内分流(责任主体,团队长)。

五、执行员或团队长收到卷宗后应当立即通过网络生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员接到案卷后的两日内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发出执行通知时,同时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规定(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注意事项,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和样式统一规范,保留好送达回执)

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无足额的可供执行财产保全在案的,执行员责令申请人提供,并通过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

七、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执行员应在日内调查核实。经查确实的,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可以让申请人跟踪进行监督

八、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员应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

九、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核实及处罚等情况应记录入卷(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

十、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核实的财产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执行员应当及时予以查封、冻结(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

下列财产不得查封;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专户;

2,工会经费  在银行独立开设工会经费集中户

3,党费   党费一般有党委组织部门独立开户

4,社会保险基金

5,中国人民银行的运钞车、办公楼、营业场所

6,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7,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根据法(2001)号规定的具体情况;

8,空难死亡赔偿金, 不是遗产,是对死者近亲属支付的赔偿

9,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10,执行自然人,要为其留出必要的生活费。

十一、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执行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及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一)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先查封该项财产的,在查封之日起日内启动;

(二)该项财产系轮候查封的,执行法院在取得处置权之日起日内启动;

(三)首先查封系财产保全作出,执行法院在执行通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启动;

(四)实现担保物权的,首法院在收案之日起日内启动;轮候查封的财产在取得处置权之日起30日内启动(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

   十二、执行过程中,原则上应当由首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处分财产前,执行员应核实财产的查封情况。经查明该项财产系轮候查封的,不能处置。但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时,执行法院可以要求首封法院将该财产移送执行:

(一)执行的债权对该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首封之日起已超过六十日,且首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

(二)保全法院在首封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但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除外

封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措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对该项财产进行处分的,轮候查封法院也可以向首封法院商请移送执行该财产(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

十三、执行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办理商请移送事宜。

十四、对拟拍卖的财产,执行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技术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查封财产,或者标的物上有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对权益的实现无影响,且不损害执行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经其同意,也可暂不先予以除去。

执行法院需要除去占有的,可以裁定解除承租人对该财产的占有,但不应当在裁定中直接宣布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

需要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土地的,按规定办理(注意事项,注意搜集保全的时间、出租的时间等证据;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

十五、执行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发送评估报告时,应向其告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可以采取请被执行人的近亲属转交、张贴在被执行人所在的自然村或小区公共活动场所、邮寄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等适当方式送达,无须公告送达(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

十六、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采用委托拍卖或其他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的,应报经执行法院院领导审批(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

十七、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注意事项,应当有书面证据;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十八、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注意事项,应当有书面证据;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

十九、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注意事项,应当有书面证据;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

二十、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后,执行员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分配方案,并送达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后续措施按民诉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及时理。(注意事项,送达应全面,有回执;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

二十一、执行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询问情况应记入笔录,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注意事项,应当有书面证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

二十二、被执行人或其任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书面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员认为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的,应在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交由院长签署移送决

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团队长、分管院领导)

二十二、执行员应当执行款经院财务确认后七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

二十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执行员应当在十日内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制作限制消费令并发布,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二十四、执行中,对符合罚款、拘留条件的被执行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执行员应当在三日内作出罚款拘留决定书并报院长决定,作出决定后,团队长及时组织实施。。(注意事项,要有书面证据或视频证据;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团队长)

二十五、对符合限制出境的被执行人,执行员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执行决定书并实施

二十六、对符合失信条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员应当在日内作出执行决定书,并实施。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

二十七、执行员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

(二)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

(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司法拘留。

二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执行员应当在十日内制作出案件汇报提纲,并经执行局法官会议研究和审委会决定后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注意事项,严格按照拒执罪的构成要件组织好材料;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团队长)

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二十执行员对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注意事项,严格按照拒执罪的构成要件组织好材料;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团队长)

三十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员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执行员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注意事项,严格按要求组织好材料;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团队长)

三十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执行员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执行员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注意事项,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好材料,注意引导申请人公告悬赏;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团队长)

三十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注意事项,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好材料;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团队长)

三十、执行员制作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在发布后十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执行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注意事项,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好材料;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团队长)

三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执行员书面核实申请执行人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团队长)

三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期限履行,需要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注意事项,对这类案件要严格按照程序,按照拒执罪搜集组织好证据,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团队长)

三十六当事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按照《执行异议案件办理流程》办理。(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团队长)

三十七、结案后,书记员在十日内将纸质卷宗扫描,加入电子卷宗 并归档。(责任主体,书记员)

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青州市益王府路 电话:0536-3221444 邮编:26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