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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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08日 | ||
青州市人民法院、青州市教育局 关于联合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 私立学校的意见 为推进诚信青州、法治青州建设,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等44部门印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制定本意见。 1.落实《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规定,在教育领域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倡导诚信为本、修身立德的教育理念和家风学风。 2.坚持既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又保障被执行人(含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子女受教育权的原则。 3.建立双向协作机制 (1)青州教育局协助青州法院对所招录学生父母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凡学生父母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被限制高消费的,一律不得录取到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 (2)对于因父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被限制高消费而需要由高收费私立学校转到公办学校的,由青州市教育局按照招生政策予以解决,避免出现公办学校拒收情况,以保障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权; (3)青州法院需要对个案进行查询时,青州教育局及时协助查询个案被执行人的子女是否有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情形,并提供所掌握的被执行人住址、联系方式、缴费数额等相关信息。 4. 青州法院与青州教育局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双方分别指定执行三庭、职成教科作为联络部门,各自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5.双方应加强对共享信息的保密管理,完善信息使用管理制度,严禁信息泄露和用于其他用途。 6.本意见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7.本意见所指高收费私立学校是指学杂费用高于一般收费标准的民办小学和中学。 8.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州市人民法院 青州市教育局 二0一八年八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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