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好聚不好散 追回彩礼挺麻烦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09日 | ||
情侣分手时,都希望好聚好散,但一旦涉及钱财,恐怕就没那么简单了。 崔某是个农村出生的90后小伙,成年之后一直在外务工,虽说90后是崇尚自由恋爱的一代,但崔某也不排斥相亲。2013年,崔某回到老家过年,因为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崔某家人便拖亲戚郑某帮忙寻一门亲事,郑某也算上心,很快便有了回音。3月份,在郑某的安排下,崔某见到了女方季某,一番交流后,两人对彼此印象颇好,一来二去,渐渐熟悉后便确立了恋爱关系。春节过后,崔某继续外出务工,而女友季某则在老家青州工作,虽然两人相距较远,见面变得极不方便,但两人依然保持着联系。 交往大半年之后,双方及其家人都觉得比较合适,便按照农村风俗共同商议订婚之事,并在这年11月份的一天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崔某在女方家中通过媒人郑某向季某的母亲给付了彩礼31800元。按照当地风俗,订婚便是订立了婚约,意味着两人不久之后便要正式结婚,也意味着将两人的关系向亲朋好友明示。双方家人原以为订婚之后,崔某和季某的关系能更加巩固,不料好景不长,崔某和季某却产生了矛盾,即使亲友一再劝说也无济于事,2014年初,崔某提出分手。 解除婚约简单,但要回彩礼可就麻烦了。31800元毕竟不是小数,分手之后,崔某便要求季某一家返还彩礼,2014年1月底,季某通过郑某向崔某退回彩礼21400元,其余礼金10400元,季某却不再返还,崔某虽通过媒人、亲友等途径多次索要,但均无果而终。2015年10月,崔某便一纸诉状将季某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款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崔某和季某在订婚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扣除先前已返还的彩礼21400元,季某仍应返还剩余的彩礼。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季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崔某返还彩礼10400元。 以案说法 婚约,又称为订婚或订媒,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依据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婚约不是结婚之前的必经程序,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由于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婚约的解除也不需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婚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婚约的解除,往往会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在返还彩礼方面的纠纷,而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属于我国民法的调整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崔某与季某虽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文第一项的情形,因此,季某应返还崔某给付的彩礼。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订立婚约时,男方往往需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这种订婚送彩礼的做法却在很多地区普遍存在,并成为约定俗成的民间习俗,至于是否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里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以索取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这种人财交换的婚配方式,实质上是将婚姻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上,而并非以感情为基础,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所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在判断是否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时,应当以男女双方是否存在感情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地风俗习惯、个人经济条件等多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而不能单纯地以给付彩礼数额的大小来认定。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