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扣押宝马车,女子缴纳执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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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3月12日 | ||
法院扣押宝马车,女子缴纳执行款 ——青州法院半月执结一起卖屋买卖违约案件 3月2日,临近中午时,青州法院执行员高巍接到申请执行人张某打来的电话:“你们快来呀,我看到被告了,我跟了她一路,看到她进了家餐馆……” 大约十分钟后,高巍等人赶到张某所说的位置。张某看见法院的警车,立刻跑了过去,指着餐馆前的一辆宝马车,说那就是被执行人秦某的车。说来也巧,高巍等人下了车,秦某正好走出餐馆,钻进了车里。好不容易才见到被执行人,高巍等人立刻上前拦住那辆宝马车,要求秦某下车,但任凭执行人员怎么劝说,秦某就是不肯出来,她把自己锁在车里,和自己的泰迪犬“相依为伴”。 这是执行人员第一次见到被执行人秦某,却只能隔着车窗与它交流。 这是一套房子引发的案件。2016年底,张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秦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秦某将一套房产以59.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张某先支付定金2万元,并于2017年前支付全部房款。双方同时约定了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若出卖人即秦某违约,逾期15天以内,应按照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逾期超过15天,买受人即张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按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费。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向秦某支付2万元定金,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5950元居间服务费。2016年底,张某又支付购房款18万元。然而,半个月后,秦某变卦了,她通过中介公司经纪人向张某表示房子不买了,并将20万元的购房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回了张某,并表示最多可以补偿张某2万元。张某不同意,便起诉到了青州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张某与秦某签订的购房合同,秦某支付张某违约金59500元、居间服务费5950元,合计654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多次上门,但秦某总是大门紧闭,不知道是真的不在家,还是躲在家里不出来,总之,一面也没见到秦某其人。此后,执行人员经过一轮财产查控,虽然没查到秦某名下的存款,却查到了她名下的那辆宝马车,于是,便将其宝马车查封了。 虽然没有见到秦某的面,但被查封的那辆宝马车的价值已经大大超出了违约金的数额了。按说,张某完全可以坐等法院将宝马车拍卖,再从拍卖价款中受偿,但他却不想等。他的理由是,秦某之所以毁约,就是因为房价上涨了,而现在的房价还在上涨,等到完成宝马车的拍卖流程,房价还不知道会涨多少,所以,他想早点拿到违约金,再去买房。 张某的要求合情合理,但见不到秦某,这事就不好办。执行人员分析秦某是本地人,应该不会离开青州,便让张某多留意秦某的住处,看能否“守株待兔”。事关自己的切身利益,张某当然非常上心。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那幕场景。 看到秦某无动于衷,执行人员警告她说道,如果拒不配合,就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听到要拘留她,秦某感到害怕,这才下车。考虑到秦某将车辆隐匿的可能,高巍报请执行法官同意,将宝马车扣押了。 秦某本来没把这起案子当回事,没想到法院竟动真格扣了自己的爱车,经过执行人员的一番说服教育,秦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次日上午,秦某便将违约金连同迟延履行金共计将近7万元交到法院。从1月中旬到3月之初,经历了将近半个月的执行时间,张某终于拿到了执行款。这下,他可以去顺利去圆自己的买房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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