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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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18日 | ||
异议人:杨杰修 申请执行人:孙桂美 被执行人:杨美霞 被执行人:王秀滨 被执行人:杨春华 寒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桂美与被执行人杨美霞、王秀滨、杨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杰修对该院查封杨美霞名下的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梧桐苑小区119号楼102室提出书面异议。杨杰修称,2011年7月8日,杨美霞借异议人现金80万元,向法院起诉后,2012年12月12日异议人与杨美霞达成协议,杨美霞将三套房产抵顶给异议人,现异议人已实际占有了梧桐苑小区119号102室。因此,法院将异议人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请求中止对异议人财产的执行。 【案件审理】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杨美霞、王秀滨于2012年7月25日、2012年8月30日两次向申请执行人孙桂美借款共计21万,被执行人杨春华对上述两笔借款提供担保。后杨春华偿还孙桂美共计4万元,余款17万元未付,孙桂美为此诉至寒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孙桂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杨美霞名下位于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港街以南、大海路以西梧桐园小区119号楼10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2013年8月12日,寒亭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被告杨美霞、王秀滨共同偿还原告孙桂美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杨春华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孙桂美向寒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另查明,2012年12月5日,异议人杨杰修因被执行人杨美霞未按期偿还其80万元借款及利息诉至寒亭区人民法院。2013年2月25日,杨杰修与杨美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杨美霞欠原告杨杰修借款本金80万元,定于2013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又查明,在杨杰修诉杨美霞民间借贷纠纷案2013年2月25日的庭审笔录中,审判员询问被告杨美霞是否偿还过原告杨杰修的借款时,杨美霞回答“没有偿还过,至今尚欠原告借款金额800000元”。 【案件焦点】 涉案房产是否已抵顶给异议人杨杰修。 【裁判】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杨杰修称其与杨美霞在2012年12月12日即签订楼房买卖合同将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杨美霞与王秀滨所有的三套房产抵顶了杨美霞欠其的80万元债务,而在2013年2月25日的庭审笔录中杨美霞却称未偿还过借款,并于同日达成同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借款80万元的调解协议,因该楼房买卖合同与庭审笔录内容及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相矛盾,故对该楼房买卖合同不予采信。寒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孙桂美与杨美霞、王秀滨、杨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争议房产时,该房产登记在杨美霞名下,且无其他查封措施存在。综上,寒亭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杨美霞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异议人主张争议房产为其所有、本案应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寒亭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杨杰修的异议请求。 【评析】 执行是一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貌似“合法”的逃避履行债务的不诚信行为。规避执行有五个方面法律特征:(1)主体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有案外人参与的,还包括该案外人;(2)目的是逃避履行债务;(3)行为方式主要有下落不明;转移、隐匿财产;滥用诉讼程序;在财产上设立权利负担等;(4)行为特点是不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是利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漏洞,带有“合法”的假象;(5)行为后果是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本案即是典型的利用虚假诉讼、虚假异议逃避债务履行的规避执行行为。本案中,异议人杨杰修提出异议的依据就是其与其杨美霞于2012年12月12日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异议人称在该合同中将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杨美霞与王秀滨所有的三套房产抵顶了杨美霞欠其的80万元债务,但在2013年2月25日其与杨美霞的诉讼庭审中杨美霞却称未偿还过借款,并于同日达成同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借款80万元的调解协议,该楼房买卖合同与杨美霞的庭审自述及调解协议明显自相矛盾。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实际为被执行人杨美霞为躲避执行而与其兄杨杰修串通的虚假诉讼、虚假异议,该行为不仅危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且破坏了诉讼、执行秩序,浪费了诉讼、执行资源,影响恶劣,应当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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