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法院分析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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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3日 | ||
经济结构转型及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为了及时送达,在大部分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邮寄送达越来越成为主要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节约法院紧张的司法资源,然而,现实的情境却是,邮寄送达在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不断增多,其自身甚至也陷入了“送达难”的窘境。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邮政投递人员责任心不强,不了解送达回执的重要性与法院专递的特殊性,投递行为不规范,导致送达失败。一是当前邮寄送达工作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很多邮递员并不送件到户,尤其是住户比较松散的农村地区,往往是投放在传达室或者村委会;二是为了提高邮件投递率,投递员在送达时并不认真核实签收人身份,从而使受送达人事后有理由不承认收到邮件,导致无法确定已送达;三是随意退件,没有按规定做到五日内投送三次便退件,且并未详细标明退件理由、投递次数及投递员姓名等信息,致使法院工作人员无从知晓具体送达过程,并且必须再次对退件理由进行核实,造成重复工作。 第二,受送达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或送达效力受到影响。一是当前社会人口流动性较强,很多受送达人为外出务工人员或外来打工人员,居住地址并不固定或长期不在家,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邮寄送达的难度;二是受送达人不积极配合送达工作,由于长期以来都是法官及书记员进行送达,群众普遍认同只有法院工作人员才有权力进行送达,认为邮递人员的送达行为缺乏公信力,从而对邮寄送达产生抵触心理;三是过度防范诈骗心理。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电话冒充公检法人员身份进行诈骗的案件层出不穷,而特快专递送达人员往往是首先以电话的形式通知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处于警惕心而拒接或拒签。 第三,法院邮寄送达工作量大,导致送达效率低下。由于邮寄送达具有省时省力的特点,法院逐渐将此作为首要和主要的送达方式,却没有采取有效举措督促邮政部门提高送达效率、完善送达服务,导致邮寄送达随意性较大,有的送达甚至不符合诉讼法规定,一是送达回执不能及时反馈到法院,导致回执联不能及时入卷,影响到法律文书生效期限的确定;二是法官为了查询送达情况,要不断询问送达人员甚至上网查询,影响送达效率和办案效率;三是对于存在瑕疵不能认定为送达的,还要进行二次送达,浪费司法资源,与邮寄送达的初衷背道而驰。 针对以上原因,为充分发挥邮寄送达的功能和作用,建议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是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完善与邮政部门的相关协议。明确法院邮寄送达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诸如投递时限及回执退回时间,以及其他如他人代签该如何签收等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求,如果违反相关协议和规定,邮政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倒逼邮政部门提高法院送达服务质量;定期对邮政投递人员进行法院专递业务知识培训,提高邮政人员对送达工作的重视度,规范其送达行为,提高送达的准确性和效率;实行投递公司退出机制,对于送达问题多的公司,取消其投递资格。 二是做好受送达人具体地址的确认和相关送达知识的释明工作。在立案时,要求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确认的同时,告知原告查明被告住址的重要性,确保其提供准确可送达的地址;法院应通过电话通知、由投递员当面告知等方式,让受送达人知晓逃避送达的风险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提高其对法院送达的配合度。 三是以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出发点,进一步探索更加高效的邮寄送达方式。邮政投递人员可通过拍照或摄像、录音等方式将送达过程客观准确地保存下来,以便应对将来受送达人否认接受送达的情形;法院应建立专门的邮寄送达详细信息的网络查询平台,要求邮局投递人员及时更新送达信息,比如送达次数、送达时间、受送达人签收情况等,以便实时追踪和监督送达进程,方便业务庭室了解送达情况;法院内部也应加强对邮寄送达的审查力度,可设立专门人员对邮寄送达的回执进行核实审查,以防止由于邮政人员投递不规范而导致送达无效,进而影响案件审理程序的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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