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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之殇的司法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13日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造成今年雾霾的重要成因,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上升,不仅对天气造成影响,而且引发重要社会问题,比如每年发生的大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成为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一大隐患。青州法院通过对2013-201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对如何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多,发案率高。近四年来,我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分别为2245件、1635件、3072件、1616件,占民事收案的比重分别为 39.1%、28.8%、35.6%、24%,占全院审理案件的比重分别为25.3%、18.4%、24.2%、14.5%。近四年共受理机动车交通肇事犯罪492件505人,占刑事总收案的 19.6%,其中472人被判处刑罚。

  二是调解上升难度大。近四年来,我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均在60%以上,案件调解工作卓有成效,但调解的问题一直没有根本改观。对于投保车辆的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信判决不信调解”的现象,调解难度大;未投保的交通事故案件,特别当一方是摩托车、电动车、黑车时,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或故意逃避,诉讼双方分歧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审理周期长,案件积压严重。通过鉴定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成为机动车伤害案件的一般流程,即使是比较明确的伤残等级也需要专门机构出具鉴定结论,致使案件处理周期普遍较长。据统计,四年来进入鉴定的案件数分别为1405件、1329件、996件、1699件,平均每年有1357件案件需要进入鉴定程序,而其中重新鉴定的案件又不在少数,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过长;从未结案件数量来看,近四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未结案件分别为968件、958件、1529件、800件,占全院审理未结案件的比重为62.8%、51.8%、58.2%、54.2%,成为全院案件积压的重要原因。

  二、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是经济和道路交通的发展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现高发态势。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机动车、电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绝对数量增加迅速。随着道路交通的迅速发展,道路状况的极大改善方便了司机驾驶的同时,也为其超速行驶提供了条件,容易由于引发事故。

  就青州市来说,自古就是山东半岛的交通枢纽,省道、国道穿境而过,境内仅高速路公路出入口就有6处,邻近5个县市区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多数机动车交通事故都由青州交警勘察处理,这些案件又以造成当事人重伤、死亡的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居多,而且大都是连环案、关联案件,往往是一个案件的处理等待另一关联案件的处理结果,加大了案件审理难度。

  二是交通参与者规则意识淡薄,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及责任意识导致交通事故多发。

  驾校应试培训的缺陷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宣传的不足,致使驾驶人、行人等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不强,人们文明出行、安全礼让的现代交通观念尚未完全建立。一些驾驶员法制观念薄弱,酒驾、超速、抢行、闯红灯、疲劳驾驶等各种违章、违法行为屡有发生,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行人安全防范意识薄弱,过马路时没有做到认真观察、避让来往车辆,不走人行横道,随意横穿马路等,诱发交通事故的发生。

  此外,近年来一些多发的交通事故值得引起警惕:随着电动车的普及,电动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但电动车的生产缺乏国家标准,对是否属于机动车认定不一致,电动车上路缺乏驾驶证、车辆上牌等强制性规定,特别是电动自行车设计时速过快,极易引发事故;很多有证龄无驾龄的“本本族”成为事故增长点;“路怒哥”逆行连续撞车,公交司机“路怒”连撞私家车等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因“路怒”引发的交通事故逐年上升。酒后驾驶、醉驾等问题仍不容忽视,近四年我院共审理危险驾驶犯罪173件,说明司机文明安全行车意识仍有待于加强。

  三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解作用弱化。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不再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后,当事人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必须依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才能启动,且调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缩短为10天。另外根据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的法定期限为“自现场调查起,3天内委托,20天出检验、鉴定结论,再加上5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即28天。特殊情况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扣车期限可以延长至68天”。

  受以上调解权限启动、调解期限以及扣车期限的限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处纠纷的作用大大弱化,当事人为了确保事后赔偿,事故发生后很快就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进而起诉立案,导致大量案件涌入人民法院。

  四是审判流程各环节流转不畅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过长。

  实行“大立案”制后,立案庭统一安排立案、送达、排期、委托鉴定等庭审前的事务性工作,其本意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便捷诉讼。但这种依赖各个庭室间密切配合的制度,运行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流转不畅,就会导致案件审理的拖沓。审理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往往较多,通常原告会将驾驶人、实际车主、挂靠车主、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需要送达的主体多;外地车辆在本地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外地驾驶员或登记车主的信息很难查询,被告身份、地址不明,难以送达,很多案件需要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导致案件积压在送达阶段迟迟进入不了审理环节。

  目前鉴定程序大都遵循先起诉再鉴定的模式,鉴定时间计算在审理周期内,鉴定不及时导致了审理的拖沓。分析鉴定不及时的原因主要有:当事人鉴定的积极性不高,特别是治疗周期较长的案件,当事人何时出院、何时具备鉴定条件,法院无从掌握,而当事人出于趋利性,拖得时间越久申请的误工费与护理费就越高,所以能拖一天是一天;鉴定管理不规范,法院技术部门委托鉴定不及时(摇号确定鉴定机构、送交鉴定材料不及时等),委托之后对鉴定机构放任不管,对鉴定机构也没有约束机制,导致鉴定不及时;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供的单方委托鉴定结果大多数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认可,鉴定机构在鉴定的时候虽然有通知对方当事人,但人员到场情况很少,进入诉讼后,非申请方以鉴定结果未经双方协商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多,鉴定结果迟迟出不来,导致案件审理的拖延。

  三、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的建议和对策

  一是依托诉调对接机制,加大诉前调解力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发生后,随着受害方损失的不断扩大,赔付不及时、不到位,导致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不断激化,事故发生后拖的越久化解纠纷的难度就越大。因此,能否抓住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快速处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的化解至关重要。

  依托诉调对接机制,进一步深化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作,在交通部门设立专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处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实行立案前调解前置,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争取实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就地解决”、“快处快赔”;建立与保险公司联席工作会议制度,通过明确赔偿范围、细化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确保保险公司对案件处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诉前调解,争取快速、有效化解矛盾。

  二是建立诉前委托鉴定制度,进一步规范鉴定机制。

  针对诉讼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委托鉴定的案件数量大,鉴定时间长导致审限拖延的情况,探索建立诉前委托鉴定制度。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进行诉前预立案登记,将申请鉴定的情况通知相关当事人,参照诉讼鉴定的相关程序委托鉴定;针对起诉时,单方委托的财产损失鉴定价值普遍偏高,对方当事人提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数量多,甚至出现单方委托鉴定事故车辆变相处理,导致无法进行重新鉴定,将过高的鉴定价值强加于对方当事人,涉嫌民事欺诈的情形。对财损鉴定,统一由法院引导参照人身损害鉴定的方式,或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通过摇号形式确定鉴定机构。

  进一步规范委托鉴定流程,确保摇号及时、公开、透明,严格实行鉴定各阶段法定期限制度,实行鉴定机构退出机制,将无故拖延鉴定、多次不按鉴定时间提供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从鉴定名单中除名,确保鉴定的及时性。

  三是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提高调解的可能性。

  通过区分不同情形下,诉讼费的减免或者负担,提高调解的可能性。对于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调解的。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以调解结案的,减半交纳诉讼费。

  对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对恶意妨碍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根据其导致诉讼的责任,判令其承担更多的诉讼费用。引进诉讼费罚则,对于调解未成功的案件,由调解员出具调解方案存档,如最终的判决结果接近于调解方案,则由拒绝调解一方承担诉讼费用。

  四是推行审判团队建设,实行类型化纠纷集约办理。

  实行员额制改革后,为了进一步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审判效率,从根本上扭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积压的问题,建议对此类案件推行审判团队改革,根据员额数量、案件类型所占审理案件的比重、案件难易程度、以往审理情况综合确定审判团队的人员配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虽然案件数量多,但案情相对简单,疑难复杂案件所占比重不大,为实现集约化快速处理,应当更加突出团队中员额法官的核心地位;细化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分工,开庭审理、合议定案、裁判文书制作等核心审判事务由员额法官独立完成,阅卷笔录制作、庭前调解、保全、草拟文书制作等审判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负责,送达、结案归档等审判事务性工作交由书记员担任;鼓励团队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探索电子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建立微信群进行证据交换、质证,简化赔付流程等,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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