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确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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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2月09日 | ||
司法确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有利于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实现司法与非诉调解之间的有效衔接,而且有利于激活社会调解的的生机与活力,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但司法确认制度在适用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的具体适用对象不明确,法律规定较概括。司法外调解不仅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还有行政机关的调解,残联、妇联、消协等社会团体的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国际商会商事调解中心的调解等,目前仅有《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作出了规定,使得其他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缺少直接法律依据。 司法确认程序复杂、繁琐。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需提供证明材料,如果不完备或有疑义需要补充。按照特别程序的法理依据和程序设定的初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如果进行实质审查,与调解本身具有的灵活性相矛盾,反而可能暴露矛盾的焦点,激化矛盾。 司法确认制度适用率较低。随着法制建设发展、法治宣传重点的侧重,人们更愿意选择诉讼这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社会组织调解的信任度并不高。 对于以上问题,静海法院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在法院、调解组织的办公地、司法局等办公场所组织文字、视频和人员引导的宣传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了解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优势所在,鼓励人们选择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法院的诉讼虽然程序严谨缜密、法律效力强,但是诉讼程序的周期长、诉讼成本高,不易贴近群众。确认调解协议程序将司法外调解与法院诉讼二者功能相结合,优势互补。将调解协议所欠缺的部分在法治框架下予以解决,实现民间调解与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将司法外调解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能够真正达到化解、控制纠纷的目标。 二、加强调解平台建设和推广。近年来,法院开展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司法确认制度的扩大适用具有推动作用。应更加重视调解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工作,与司法局和调解组织进行良性沟通,完善调解员的管理制度。调解平台的存在能够实现繁简分流的效果,减轻法院工作压力。另外,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请求司法确认,调解平台的建设将调解组织和法院良性衔接,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也体现了法院能动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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