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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法院“四个严格”进一步规范公务出差管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13日

  青州法院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出差的补充规定》,通过落实“四个严格”,进一步规范公务出差活动,确保公务出差规范有序管理。

  一是严格审批程序。杜绝一切非必要性的公务出差,未经审批不得出差;因公办案出差,由出差人申请,庭室负责人初核,分管业务的副院长审批;其他公务出差,由出差人申请,经安排该项活动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初核,分管机关的副院长审批;院班子成员、专委、立案信访局长因公出差,由出差人申请,分管机关的副院长初核,院长审批。

  二是严格出差纪律。干警出差期间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出差期间应将当日工作情况向初核人进行汇报,特殊情况随时汇报;严禁借出差之机绕道或中途滞留、旅游,严禁在出差期间用公款支付宴请、购买土特产品等;严禁到与法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消费、娱乐或参与与法官身份不相符的一切活动。

  三是严格费用报销。干警因公办案出差后,将相关工作记录录入电子卷宗后方可报销;规定差旅费报销标准限额,超出标准范围的部分及非必要性公务支出费用由个人自担;严禁公款报销或交外单位负担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及公务出差过程中发生违反规定情况的,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一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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