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法案例】货物运输中发生损失,货运平台要赔偿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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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09日 | ||
开栏语 案件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为方便群众学法用法,助推平安法治建设,青州市人民法院联合青州市融媒体中心推出“青法案例”普法专栏,精心挑选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采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剖析法律纠纷,讲解法律知识,以小案为视角,让法律走进千家万户,服务生产生活,为大家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纠纷提供参考,敬请关注。
青法案例【2025】1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原告刘某通过某网络货运平台APP发布货物托运订单,被告王某在该APP上接单。当天下午,被告王某将货物运输至青州某地时车辆发生火灾,导致大部分货物被毁损。后刘某将承运人王某及货运平台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某承担赔偿责任,运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货运平台运营公司是否需对货物在运输中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货物承运人,因其车辆失火导致货物毁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平台协议约定,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而不参与具体货物运输,因而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对方,故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主张平台运营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某货物损失4252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通过货运平台收发货物的情况日益普遍,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相关纠纷也随之而来。在此类纠纷中,平台是否要对运输中发生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平台在运输合同中的角色和作用。 如果货运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并不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则平台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就不承担运输合同的相应义务,那么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时,平台无需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 相反,如果平台以自身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合同,再委托或安排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工作,则平台参与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成为了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情况下,需对货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谭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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