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法案例】对装修设计图不满意,所交的定金能退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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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5日 | ||
青法案例【2025】2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原告彭某持收据起诉被告某装修公司。彭某诉称,2024年5月4日,其到某装修咨询房屋装修事宜,双方口头商定,彭某交付5000元,某装修公司为彭某出具装修设计图,如彭某满意,双方签订室内装修合同;如彭某不满意,5000元返还彭某。当日,彭某向某装修公司微信转账5000元,某装修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五一活动定金5000元(活动定金可退)。后某装修公司出具设计图,彭某不满意,要求被告返还50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关键是,对“定金”二字,在法律上应如何理解。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条是《民法典》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体现了定金对履约的担保作用,以及对违约的惩罚功能。 本案中,某装修公司出具的收据中虽使用了“定金”二字,却载明“活动定金可退”。由此可见,原告所交款项并不具有订立合同的担保功能,也没有体现出相应的惩罚的意思,因此其性质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且双方也未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故案涉款项5000元可以退还。 综上,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现实中,定金与订金往往是一个容易产生混淆和争议的问题。正确区分定金与订金,可以帮助我们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识别法律风险,避免掉入“陷阱”。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成立、生效或履行而自愿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也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担保和惩罚的作用。定金合同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2)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如没有实际交付,则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3)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约定不明,则视为没有约定。在满足以上条件时,才可适用定金罚则。 订金则是习惯用语,而不是法律概念,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地加以规定。通常情况下,订金被视为预付款,并不具有担保和惩罚的作用,也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需要说明的是,是定金,还是订金?并不能一概按照字面理解,而应结合约定内容、交付金额、交易习惯等来确定。比如本案中,某装修公司出具的收据上写的是“定金”,又载明“定金可退”,因此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又比如,定金一般是明确金额、一次交付,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多次索要或交付定金,金额也不固定,通常也不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 法官在此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使用的词句要准确连贯,约定的内容要明确具体。如果想要适用定金罚则,以避免一方出现反悔不履行义务的情形,则需明确约定为“定金”,且要体现出“不可退还”或“双倍返还”的意思;如果只是预付相应款项,后续是否正式签订合同还需要时间考虑,则应明确约定为“订金”,且要体现出“可退还”的意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供稿:民二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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